壹週刊2013年報導總統馬英九大姊馬以南涉及太極雙星弊案、掩蓋太極雙星是空殼公司,遭馬以南求償。二審認定壹週刊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,判邱姓總編輯、許姓記者、溫姓記者共賠償60萬元並在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;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邱等人上訴確定。馬以南主張,她不認識程、也沒聽過太極雙星公司,更沒替太極雙星或程借場地或介入開發案,壹週刊報導不實。二審調查,全篇報導以「檢調指出」等字句強化報導的可信性,文章通篇語意讓民眾認為馬女以總統姊的身分涉入太極雙星弊案、獲取私利;且馬女的回應僅在文末以較小篇幅刊出,相較全篇報導篇幅,沒有給予公平報導的機會,沒有發揮平衡報導。法院認為,記者雖提出台北市議會針對該開發案的調查報告,但內容僅有招標過程等資訊,記者也未說明「檢調人員」是誰、通聯紀錄等資訊的消息來源,顯示報導內容缺乏依據,無法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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